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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购并不简单快乐,货到手后才知被诈!京东商城欺诈曝光。转自http://ningbo.19lou.com/forum-795-thread-35967133-1 [打印本页]
作者: 义氣问晴天 时间: 2011-3-23 10:33
标题: 网购并不简单快乐,货到手后才知被诈!京东商城欺诈曝光。转自http://ningbo.19lou.com/forum-795-thread-35967133-1
一、网购经过。
本人于2011年03月16日在京东商城买了一台某国外知名品牌的笔记本电脑。在下单前,我对京东商城网上公布的商品介绍和配置及参数信息全面看过。当时,我对该电脑摄像头为200万像素的参数信息曾有疑问,并先后三次(2011-2-24;2011-3-10;2011-3-11)网上咨询商城客服,他们分别给我的明确答复是200万像素(即:与京东商城网当时公布的参数是一样的)。
与此同时,我还致电该国外品牌电脑的中国官方商,咨询了该型号电脑包括摄像头在内的主要配置及参数。该品牌的中国官方商给我答复:我们目前市面销售的同型号电脑的摄像头为130万像素,但不排除厂家向特供商家提供其他配置的电脑、不排除现款电脑配置的摄像头有升级。如要核实电脑配置及参数,需要客户提供具体商品型号或出厂序列号,他们可以提供验证服务。
正因为是京东商城给我这样(摄像头为200万像素)明确而肯定的答复,使我打消了售前的疑问,之后,我就按京东网购流程正式下单——付款——提货。
然而,我在自提点完成付款后进行验货时,用该电脑的应用软件进行测试,发现该电脑的摄像头为130万像素的,根本不是京东商城所公布的参数和客服所答复的为200万像素。为了证实自己测试结果,我当即将该笔记本的序列号报给该国外品牌电脑的中国官方商请求验证,经官方核实,我购的该款电脑的摄像头确实是为130万像素。
二、纠纷交涉。
根据上述情况,我随后,我当天并多次致电京东商城客服,要求他们作出解释和提出处理意见。
此后,京东商城客服曾有电话回访。他们先是还怀疑我的测试结论,说他们要询问厂家后再给我答复。后来给我反馈的结果是网站信息有误,说摄像头为130万像素,他们对此表示歉意。但对如何处理的意见,他们只字不提。
对此,我十分不满,强烈质询京东商城:“本人已多次咨询你们到底是130万还是200万像素,而你们明确答复是200万像素的,而现在又说不是200万像素了,你们知道这是行为?是在耍我吗?你们的作法是否误导了顾客?是否欺诈了消费者?”
对京东商城作出这样的解释,我认为是对消费者的极不负责任和不尊重。对此,我向京东提出纠纷处理意见:1.要求京东给予换货;2.不给换货的话则要求京东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京东商城听了我的意见后说她办不了,没有这个权限,要我走售后服务流程。
随机我又按照程序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但京东网络系统根本不支持。
无奈之下,我就走了京东商城的投诉流程,反映我的处理要求。
也许是他们接到我的投诉后,便先后指派几位客服或售后工作人员与我电话联系,我一一呈述我的理由和处理意见。然而,他们除了说一句道歉的话外,还是没有提出怎么处理纠纷的问题。我当即表示不接受京东这样的道歉,据理力争。后来,他们作出了个另我哭笑不得解决方案,说他们是因为供应商的信息错误给我带来了困扰,所以,可给予我100元京东消费券,作为对我的补偿。我拒绝接受这种故意回避实质性(误导顾客、欺诈消费者)问题的解释和毫无诚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事态度。
以后,我和京东又有沟通协商处理纠纷,但结果更另我失望:
1.京东商城后来的说法是:该型号电脑只有130万像素的摄像头,不能换货;如不要只能按退货处理;如果不退货的话,可以帮我申请200元京东商城消费券。
2. 京东商城在纠纷事件发生后,一掩耳盗铃地方式将网站公布的摄像头参数改为130万。我发现后立即致电质询京东客服,接电话的客服还辩称网站上原来写的就是130万。
3.更气愤的是,京东未经我同意,以我的名义在商城网站系统自作主张地按退货方式给我作退货流程申请,并安排人员上门来取货。对此做法,我在2011年3月17日下午就致电京东商城讨个说法,我说,我要求的是换货,我从没有提出要求退货。并责令他们立即纠正这一错误做法,但是,他们我行我素,依然按退货流程处理,并安排人员在2011年3月18日上门来取货(取货前,京东商城取货人致电我联系取货时间、地点,被我严厉拒绝。我让收货人转话给客服,要他们与我联系)。.
4.2011年3月18日下午5:46,京东商城又指派另一位客服(此前从未沟通过的人)与我联系,问我为什么不退货?我再次重申了我的理由和要求。而她也是重弹京东商城的老调,轻描淡写地解释原因,也是提出用100元消费券给我作为补偿。对此,我叫她带话给她的主管,我要求京东商城对处理这件纠纷应该指定一位熟悉《消法》客服,而不是多位“法盲”客服与我协商。
三、下步行动。
维权之路可能漫长,我坚信,纠纷事件总会有结果。
我认为,任何纠纷事件都可以解决。但前提是:对方能认识到错误的实质,并有诚意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我将保留运用法律等正当手段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到本人发稿时为止,目前,该事件还没有新的进展。
欺诈事件最新进展
2011-3-19 我再次提交换货申请,但京东仍不予通过。这也是预料之中的事,可以看出京东的诚意所在!
但是意料之外的事终于出现,这次通不过申请理由竟然是我没提供检测报告。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我将相关内容拷贝过来让大家看看 吧:
申请信息
申请帐号: GLR
返修编号: 2264658 申请时间: 2011-3-19 1:50:50 检测报告: 无报告
返修类型: 换货 上门取货: 客户送货 商品编号: 331861
包装情况: 良好 商品情况: 包装完整 发票情况: 有发票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11年03月16日在京东商城买的笔记本电脑。在下单前,我对京东商城网上公布的商品介绍和配置及参数信息全面看过。当时,我对该电脑摄像头为200万像素的参数信息曾有疑问,并先后三次(2011-2-24;2011-3-10;2011-3-11)网上咨询商城客服,他们分别给我的明确答复是200万像素(即:与京东商城网当时公布的参数是一样的)。 京东商城给我这样(摄像头为200万像素)明确而肯定的答复,使我打消了售前的疑问,之后,我就按京东网购流程正式下单——付款——提货。 然而,我在自提点完成付款后进行验货时,用该电脑的应用软件进行测试,发现该电脑的摄像头为130万像素的,根本不是京东商城所公布的和客服所答复的200万像素。为了避免自己测试有误,我当即将该笔记本的序列号报给富士通官方请求验证。经官方核实,我购的该款电脑的摄像头确实是为130万像素。所以,我要求换货,换成摄像头为200万像素的。如换不了,请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我赔偿损失。
返修跟踪
时间 受理信息 操作人
2011-3-19 1:50:50 提交申请成功 GLR
2011-3-19 1:51:08 前台提交返修申请成功 GLR
2011-3-19 19:22:40 等待检测报告更改为审核不通过 BJYHON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3-26 10:34:18编辑过]
作者: 义氣问晴天 时间: 2011-3-23 10:35
2011-03-21最新进展
上午收到一条
手机短信,是京东商城发过来的,我看了内容,跟上次一样:
"你的返修单2268337已安排上门取件服务,请您备齐故障品、发票、完整包装及附件",提前做好安排。【京东商城】
我当即致电京东商城售后客服,接收的是1735号客服。我问她:刚才那条返修短信是什么意思?她根据我的手机短信里返修单号查了一下。
以下是正式对话:
她:你要退货,是吗?我们的工作人员会在近两天上门取件!
我:我什么时候要求退货过了?
她:我帮你看了系统信息,是你提交了退货申请,我们审核通过了!
我:我说,你知道那个申请单是谁提交的吗?是你们京东自作主张替我填写提交!你不清楚吗?不清楚的话先问你们的主管,再回答我!
她:无语~
我:小妹,你是1735号客服吗?
她:是的。
我:你再看清楚我的要求是什么?我要求的是换货,而不是退货!
她:这个不能换!200万像素的没有的!
我:你不给换,那就请按《消法》规定处理,好吗?
她:我只能这么答复你,不能换!
我:如果你没权限,可以叫你们的上司来处理!请你提供上司的工号货联系方式!
她:这不是权限问题!我没法提供上司的信息!
我:如果你是这样的处理方式,那你们就拖着办好了,你要对你今天的话负责!
她:那你就去投诉好了!
我:好的!我一定会(我挂断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新进展:
2011年3月21日16:53,我接到京东商城客服的一个电话。
我问她是哪一位,是否以前与我有过协商,她说,是的。(客服的工号我忘问了)。以下是我们的正式对话:
她:你那事想怎么处理?
我:你说呢?
她:如果你不想要的话,我们帮助你按退货处理,另外再补偿给你200元。(我没问是否为京东消费券)
我:我不接受退货处理,我也不要200元补偿。我没要求退,我要求的是换!我一直是这个态度。
她:你这个没办法换。因为只有130万像素的。
我:是你们一直回答我说是200万的,那我就要换200万的
她:真抱歉,之前信息有误。
我:你们一直回答我是200万的,你们现在还在强调是信息有误。之前如果我没咨询过,那我可以不完全怪你们。
你们坚持信息有误,哪有一“误”再 “误”的说法?你们这不是失误,而是误导消费者,是一种欺诈欺诈行为,知道吗?
她:那你说你该怎么办?
我:我的要求你是知道的,我现在也没改变过:就是换货;如不给换或换不了,那我只能要求按《消法》规定解决,如是我有过错我自己承担,如是你们有过错你们自己承担。
她:那你说要我们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不是我要你们承担什么责任,我是要求按法律办事。你如有过错,就按法律明文规定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你知道《消法》吗?
她:知道!
我:那好,请你先看下第十九条吧!
她:那内容是什么?
我:你不是知道的吗!
她:那你请稍等,请不要挂电话!(我等待了5分钟多)
她:你这件事情我只能交给其它部门去处理了,你看好吗?
我:那你准备交给那个部门呢?
她:交给投诉处理部门
我:可以的。
她:好的,他们很快会与你联系的。那你还有什么要求吗?
我:我没有其他新的要求,只要求你们抓紧时间将新的处理意见告诉我!我给你们两天时间,逾期,我将走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她:好的!
作者: 义氣问晴天 时间: 2011-3-23 10:37
为了使更多的消费者能看清楚,京东商城是否构成消费侵权、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我将相关法律搬出几条,让大家看看什么是欺诈行为?再看看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
1.欺诈行为的概念和法律解释
欺诈行为: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商业活动中,以牟利为目的,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摘录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待续——
作者: 义氣问晴天 时间: 2011-3-23 10:38
再转发一个法规,使大家知道什么是欺诈行为?奸商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60315
【实施日期】 19960315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
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
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
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
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
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
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
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
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
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
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
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
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
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作者: 义氣问晴天 时间: 2011-3-23 10:39
中国商界,长期以来流传了一句话,就是“无奸不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说明奸商存在的普遍性,说明我国商家的诚信不高。
但是,我认为问题不能一概而全。现在有良知有诚信的商家也不少。不是任何商家都是奸商。现实生活中,大企业的诚信水准相对来说比小企业要高些。
京东商城这几年的发展成就也是有目可睹的。之前在京东商城我有过一次购物体验,当时也没发现什么不好。
发生这起事件后,我本希望的是京东应该有个诚信的售后服务,可想不到是一次又一次地不愉快~后来我搜索了网上关于京东商城相关消费纠纷的案例,发现他们的问题还真多,诚信问题相当突出~所以,我这件起事件的发生也不是偶然的!
这起纠纷从起因到后期的处理,我认为京东商城始终没有重视过。
事前,我向他们咨询了三次我关心的问题,他们的回答总是那么明确可肯定的答案,所以当时我相信了他们的介绍,也就下了订单。
各位兄弟姐妹,你们如果看了他们的信息介绍,会认为不真实、不可信吗?如果我没咨询过,那我可能也会原谅他们!问题是他们反而不认为自己有错,只是说信息是有误 !那我到要问京东,这信息一“误”再“误 ”该怎么定性?
事后,京东商城也没有端正态度,总是回避要害问题:只承认是信息有误,有过错——打扰我了,并以此向我致歉。先后有5个之多的客户在走所谓的工作流程,尽讲些“普通话”,一点法律常识也没有,一直到现在还是如此做法。
我以为,京东商城这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侥幸心理和店大欺人的处事方式实在不应该,不可取。
我坚持我的维权行动。
作者: 义氣问晴天 时间: 2011-3-23 10:40
2011-03-22 14:27又一次接到京东商城客服的电话。
这位客服自称,她是负责处理我这起纠纷事件的客服(此人以前没有联系过)。
我问她,你有多大有权限处理这纠纷?你如还是象之前的其他客服一样,还是以前的处理方案的话,我不想让双方浪费时间和精力。
她解释说,你的情况和要求我知道,正是这样,你的问题以后就由我来处理。
我说,那好,既然由你来处理,那你有什么新的处理方案?
她还是拿出京东商城原来的方案重复了一番(在这里我已没必要再叙述了)。
我耐心的听完她的处理方案后,再此直截了当地表达我的看法:
1.对你今日给我的处理方案,我还是不接受。我重申我以前的两条要求。
2.既然我要求换货,你们可以不答应。
3.就算你们换不了货,但也不应该强制我退货啊!
(此时她先不承认,后又她辩解。我就进行举证说明:发生这起纠纷后,我致电你们,但你们要我走售后流程,我就走了流程,提交了申请,两条要求也写明了。但你们又是怎么么处理的?你们是按退货来处理,并两次安排收件人上门来取件,你们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我,要拿走我的货,按退货处理,这不是强制行为吗?此时她编无语了)
4.如果双方就退货与换货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进一步协商。
5.鉴于双方目前意见严重分歧,我建议按《消法》规定来处理,你们认为我的主张不正当吗,为什么不考虑我这条要求?
她在听完我意见后说,你的换货要求我们不能满足,只能按退货处理和并给予补偿200元京东消费赠券。这个方案也是我们的最终处理方案,现在我们也没有其它的解决方案(我要《消法》处理的要求,她总是回避不谈)。
我说,你既然说到这份上,那好吧,请你们将这最终方案用电子文件或书面方式发给我,请你配合下!后面的事由我自己会办。
但是,她不答应!她说,最终处理方案我只能用电话来告诉你,我没法满足你的这一要求。
我一再要求她给我电子或书面的最终处理方案。最后她表态说,我可以将你的意思转达给其他人员来处理!
最后我说,鉴于今天的你我的协商,看来非得要我走其他途径不可。你们不给这个电子或书面的最终处理方案,对我是不公平,这也说明你们京东商城对此纠纷的最大“诚意”,我也不会因此而停止我维权的行动,我给你们的时间还有最后一天,请抓紧拿出你们的最终处理方案。
作者: 义氣问晴天 时间: 2011-3-23 11:38
[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em16]
作者: 1q1z7q7z 时间: 2011-3-23 12:16
[em06][em06][em06][em06][em06]
作者: 还汝一刀 时间: 2011-3-23 19:39
标题: 将军令 见证奇迹发生的地方
继续跟踪报到, MD .义气 写的就是比不上如歌的.不够幽默风趣啊. 加强写作水平
[em06][em06][em06][em06]
作者: GLR过路人 时间: 2011-3-24 06:50
楼主,你好!
首先感谢你关注此消费维权事件。
我是该起事件的被侵权人,即该帖的原创帖主。
本人许可你转载此帖,但请你在转载时注明帖子来源和帖子作者。
我在进行维权过程中可能会法律手段,虽然我的对原帖是据实而写,且会文责自负,但我不希望转载人而被对方当事人“追究”。
谢谢!
回复:已看见楼主标注了转载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4-2 12:05:06编辑过]
作者: GLR过路人 时间: 2011-3-25 22:43
又有最新进展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4-2 12:06:46编辑过]
作者: 义氣问晴天 时间: 2011-3-26 10:26
以下是引用GLR过路人在2011-3-24 6:50:00的发言:楼主,你好!
首先感谢你关注此消费维权事件。
我是该起事件的被侵权人,即该帖的原创帖主。
本人许可你转载此帖,但请你在转载时注明帖子来源和帖子作者。
我在进行维权过程中可能会法律手段,虽然我的对原帖是据实而写,且会文责自负,但我不希望转载人而被对方当事人“追究”。
谢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3-24 6:55:05编辑过]
帮发发,多多暴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3-26 12:11:01编辑过]
作者: 义氣问晴天 时间: 2011-3-26 10:33
消费维权最新进展(2011-03-23)
今日打开邮箱,收到京东商城的一封2011-03-23 15:16 回复邮件。 具体内容如下: 尊敬的客户: 您好,针对您的订单43907721问题我司已经与您电话联系处理,针对该问题我司提供的处理方案是为您安排退货,另针对此次不便为您申请200元京券作为补偿,请您考虑,如有结果,烦请您第一时间与我司取得联系 ,或者发送邮件至我司 service@360buy.com邮箱,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感谢您对京东的支持,祝您购物愉快,谢谢!(如您的问题已经解决,您不必回复这封邮件,如您还有其他问题,请直接在此邮件中回复,谢谢配合) service@360buy.com—————————————————————— 网购上京东,放心又轻松 www.360buy.com2011-3-22 我收件后,在第一时间给京东商城作了回复。内容如下:客服,你好! 收到你的回复。现回复如下: 1.昨天贵商城1189号客服是与我是联系过,并对处理方案做了说明。 2.对贵商城的这个处理方案,我不知道是否如1189号客服所说的,是京东的最终处理方案?如是的话,请邮件回复方式给我确认下! 3.如是贵方的提出最终处理方案,我不会接受。 4.鉴于你我方就退货与换货的处理意见有重大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实,那么我现在再次建议:贵方是否响应我主张的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再进行协商,并商定一个新的处理方案?如贵方同意或不同意,也请贵方回复邮件方式给我确认。 谢谢!
客户:***
201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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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打开邮箱,收到京东商城的一封2011-03-23 15:16 回复邮件。
具体内容如下:
尊敬的客户:
您好,针对您的订单43907721问题我司已经与您电话联系处理,针对该问题我司提供的处理方案是为您安排退货,另针对此次不便为您申请200元京券作为补偿,请您考虑,如有结果,烦请您第一时间与我司取得联系 ,或者发送邮件至我司
service@360buy.com邮箱,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感谢您对京东的支持,祝您购物愉快,谢谢!(如您的问题已经解决,您不必回复这封邮件,如您还有其他问题,请直接在此邮件中回复,谢谢配合)
service@360buy.com——————————————————————
网购上京东,放心又轻松
www.360buy.com2011-3-22
收件后,在第一时间给京东商城作了回复。内容如下:
客服,你好!
收到你的回复。现回复如下:
1.昨天贵商城1189号客服是与我是联系过,并对处理方案做了说明。
2.对贵商城的这个处理方案,我不知道是否如1189号客服所说的,是京东的最终处理方案?如是的话,请邮件回复方式给我确认下!
3.如是贵方的提出最终处理方案,我不会接受。
4.鉴于你我方就退货与换货的处理意见有重大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实,那么我现在再次建议:贵方是否响应我主张的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再进行协商,并商定一个新的处理方案?如贵方同意或不同意,也请贵方回复邮件方式给我确认。
谢谢!
客户:***
2011-03-23
作者: 义氣问晴天 时间: 2011-3-26 10:33
消费维权最新进展(2011-03-24)
昨日收到京东商城的回复邮件。内容如下: 尊敬的客户: 您好,我司与您电话联系时已经说明,该商品可以为您安排退货,并且针对此次不便为您申请200元京券作为补偿,请您考虑,敬请见谅。感谢您对京东的支持,祝您购物愉快,谢谢!(如您的问题已经解决,您不必回复这封邮件,如您还有其他问题,请您在此邮件中回复,谢谢配合!)京东客服1207号 service@360buy.com —————————————————————————————— 网购上京东,放心又轻松www.360buy.com 2011-3.23 今日,已将我的最后意见回复给他们。看来,此起消费纠纷事件的维权行动,即将从自行协商途径转到法律诉讼途径! 我的回复邮件内容如下。 客服,你好!
你方的回复,已悉。
你方确定的这个“退货+200元消费券补偿”的处理方案,我再次拒绝接受。
经过此前你我双方多次协商,不但你方不同意我提出的第一个方案——换货,而且也不响应我主张的第二个方案——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来解决,同时,你方又没有提出其他处理方案。
上述事实表明,本起消费纠纷,到今天为止,双方此前协商解决失败。对此,我感到遗憾!
下一步,我将选择其它途径和方式来追究你方的侵权行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你方如有提出新的处理方案并愿意继续协商,请在第一时间回复此封邮件(你方如没有的话,就不必回复)。
谢谢你方此前的配合!
客户:***
201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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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名义之重 时间: 2011-3-28 17:54
[em01][em01]牛B人干牛B的事 厉害厉害
作者: 义氣问晴天 时间: 2011-3-29 17:50
2011-03-24 19:11 接到京东商城一位姓王的客服(可能是售后主管)的电话,他声称,京东商城售后部门将我此前的一封邮件转给他来处理。他想在电话里与我再次协商处理这起纠纷事件,我对他的做法表示赞赏,并明确表示愿意与他沟通交流。
从双方的沟通过程来看,双方都心平气和,双方交流的各自对纠纷事件性质的观点和协商处理方案,以及今后处理纠纷事件的愿望。
从双方的沟通结果来看,意见分歧还是很大的,主要是怎么看待纠纷事件的错误性质?
京东商城现在还是认为这是工作失误,主观上没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和误导、欺骗意识。
我陈述了自己我观点:
1.这纠纷的产生有其必然性。你们京东商城所谓的“信息失误”是你们自身造成的,是你们内部相关人员在多个环节上的“多次犯错”而致。
2.这种“多次犯错”的行为,你们京东商城可以预见到它会产生的后果是什么?我想这后果不外乎是两种:一种是这笔订单因双方对商品介绍无异议从而如愿的实现交易;另一种是这笔订单你们信息如有误的话,可能会误导消费者,甚至会产生交易纠纷。你们从事经营活动也不是一天两天了,难道连这点最起码的预见能力也不具备吗?
3.我在你们商城购物期间,我没有过错行为。当时你们的网站上公布该款电脑的货源信息状态是预订.我为了能如愿购到这款电脑,为了避免发生交易纠纷,我对你们网站所介绍的该电脑的基本信息中有疑点的问题和其它所关心的问题,在下订单前该向你们咨询的我都咨询了。
4.而在双方完成了交易之前,我觉得你们应该没有过错,一是你们及时回复了我的咨询,履行了告知义务,二是你们给予我的答案也是明确而肯定的,因此我没有理由再怀疑这信息的是“不真实”的。但现在看来,这信息与电脑实物不符,这信息恰恰是“不真实”的。
5.在法理上来讲,不真实信息的对称概念就是就是虚假信息,这是不用质疑的。正因为你们京东商城所谓的不真实信息和虚假信息,正因为你们京东商城这样的误导,才使我上当受骗.
6.京东商城现在承认自己只是“信息失误”而打扰我了,所以给我适当的补偿。而我认为京东商城不能以所谓的“信息失误”来否定已对我造成的误导消费和侵害权益的事实,京东商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明摆着的。
7.既然是双方协商处理,那我提的要求并不高,还是换货,如给换了,我不会要你们京东商城任何形式的补偿,那么这起纠纷事件就划上句号;如不能换,或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那我就按《消法》的规定依法维权,要求你们承担赔偿责任。到那个时候,是给与不给?给多给少?是赔偿还是补偿?谁有错谁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总之,我现在不会接受京东商城的“退货+N元的京东消费券”的处理方案。
双方电话沟通了36分39秒,双方都表示下一步愿意再继续协商。对此,我建议京东商城尽快拿出新的处理方案。
京东商城的王先生表示,让我给他们时间,让我再耐心的等待!
作者: 32240920 时间: 2011-4-10 13:29
好帖[em05][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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