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下最高权力的交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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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王朝商朝的“君权继承顺序”经历了三个阶段:
刚开始,是“兄死由弟继承,弟死由少弟继承,直到同辈之弟全不在世时,再由长兄之子继位,以此类推。”[8]但是,“这种制度本身是潜伏着动乱因素的。因为继位之弟往往不肯把王位再交还兄之子,而要传给自己的儿子”[9]。于是产生了“九世之乱”(商朝在第十一位国王仲丁以后,到第十九位国王阳甲的九个王间,发生了内部争夺王位的斗争,国力大为削弱,称为“九世之乱。”引自《中国政治制度通史》171页)。动乱使商朝的国力大为削弱,竟然到了为避敌锋屡次迁都的地步。
吸收了“九世之乱”的教训,商朝把继承顺序由“兄终弟及”改为“兄终弟及+嫡子继承”,即:继承王位的最小的弟弟死后,王位不再交给长兄之长子,而是由这个弟弟的长子继位。这是“因为长兄之子在未继位以前处于无权的地位,而王权在手的幼弟,可以利用手中的王权,培植自己的私人势力,以企图永久占据王权。为了防止王权的争夺,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传位于时王的儿子,以保证王权的顺利传递”[10]。
但是这个改革还有问题。长兄之所以把王位传给弟弟们,是因为幼弟死后王位会回到自己的儿子手中,而现在幼弟企图靠手中的权力使王位永久在自己的后代中传递,与其那样,长兄不如趁早直接把王位传给自己的后代,为什么还要把王位传给弟弟们呢?于是“嫡长子继承制”出现了。
注:嫡长子继承制规定的继承顺序:嫡长子(正后所生长子)——嫡长孙——嫡次子——庶长子(偏妃所生长子)——庶次子——其它宗室
由“兄终弟及”改为“嫡长继承”,其实是从“择优录用”向“固定顺序继承”的一种倒退。因为“兄终弟及”使王位始终在成年人手中传递,而且继位者年龄越来越大,相应地控制局势的能力也应该越来越强,经验也应该越来越丰富,这对君权的平稳继承及治国安邦当然是很有利的。另外,“兄终弟及”使所有王室成员都有机会登上王位,无疑是一种公平的作法,可以消除“嫡长制”下没有机会即位的王室成员通过动乱争夺王位的想法。
现在我们看到了,最初的固定顺序继承法就是被怀有“私心”的君主们自己破坏的。他们置王室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与不顾,炮制了所谓的“嫡长继承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幼子即位或无子即位的情况,这时君权极可能不能平稳继承,大权极易旁落于非王室成员之手,动乱也极易产生。即使将来少年君主顺利继位掌权,他的治国经验怎么能跟早已成年的王叔们相比呢?
然而,即使对本来就已千疮百孔的嫡长继承制,君主们还要加以破坏。因为它不仅约束了无继位资格的王室成员,也约束了君主本人,使他不能因宠爱某个后妃就让其子继承王位。这对于那些从不愿受任何制约的君主们来说无疑是很不爽的。在此后三千年的历史中,我们反复看到,即使很英明的君主有时也极想摆脱固定顺序继承法的约束,更别说那些昏庸之辈了。
可能是第一起君主自己破坏嫡长继承制,从而带来严重恶果的案例发生在西周末年。“周幽王宠爱褒姒,废掉申后和太子宜臼,改立褒姒为后,以褒姒的儿子伯服为太子,导致申后的父亲申侯联合犬戎进攻宗周,并杀幽王于骊山下,使存在近300年的西周王朝灭亡。”[11]
(二)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最高统治集团内部其它势力对君权的争夺
除君主外,最高统治集团内部基本可分为以下几种势力:储君(太子)、宗室诸王、女后、外戚、宦官、武将、权臣(主要指文官,尤其是宰相)、分封贵族、世家大族。他们都曾经是最高统治集团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君主维持统治的主要依靠力量。然而“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一旦君主失去对他们的控制,这些势力就会反过来成为君主及君权继承的重要威胁。
在君主制社会,虽然名义上最高权力是君主的天然属性,但实际上君权属于最高统治集团内部激烈斗争的胜利者,统治阶级的中下层和老百姓并不会(也不能)因为君主不能行使大权就起来造反,所以君主在很多时候只是君权的象征,而非君权本身。
必须区别君主与君权:在专制社会,不受约束的专制君权始终是存在的,但并不只是君主在使用它,任何篡夺了君权的人都能行使它。
因此,君权继承之所以总是不能顺利进行,固定继承顺序之所以总是被打乱,除了君主自己往往就是一个破坏因素外,其余则是因为这些势力的干扰。
第二个王朝商朝的“君权继承顺序”经历了三个阶段:
刚开始,是“兄死由弟继承,弟死由少弟继承,直到同辈之弟全不在世时,再由长兄之子继位,以此类推。”[8]但是,“这种制度本身是潜伏着动乱因素的。因为继位之弟往往不肯把王位再交还兄之子,而要传给自己的儿子”[9]。于是产生了“九世之乱”(商朝在第十一位国王仲丁以后,到第十九位国王阳甲的九个王间,发生了内部争夺王位的斗争,国力大为削弱,称为“九世之乱。”引自《中国政治制度通史》171页)。动乱使商朝的国力大为削弱,竟然到了为避敌锋屡次迁都的地步。
吸收了“九世之乱”的教训,商朝把继承顺序由“兄终弟及”改为“兄终弟及+嫡子继承”,即:继承王位的最小的弟弟死后,王位不再交给长兄之长子,而是由这个弟弟的长子继位。这是“因为长兄之子在未继位以前处于无权的地位,而王权在手的幼弟,可以利用手中的王权,培植自己的私人势力,以企图永久占据王权。为了防止王权的争夺,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传位于时王的儿子,以保证王权的顺利传递”[10]。
但是这个改革还有问题。长兄之所以把王位传给弟弟们,是因为幼弟死后王位会回到自己的儿子手中,而现在幼弟企图靠手中的权力使王位永久在自己的后代中传递,与其那样,长兄不如趁早直接把王位传给自己的后代,为什么还要把王位传给弟弟们呢?于是“嫡长子继承制”出现了。
注:嫡长子继承制规定的继承顺序:嫡长子(正后所生长子)——嫡长孙——嫡次子——庶长子(偏妃所生长子)——庶次子——其它宗室
由“兄终弟及”改为“嫡长继承”,其实是从“择优录用”向“固定顺序继承”的一种倒退。因为“兄终弟及”使王位始终在成年人手中传递,而且继位者年龄越来越大,相应地控制局势的能力也应该越来越强,经验也应该越来越丰富,这对君权的平稳继承及治国安邦当然是很有利的。另外,“兄终弟及”使所有王室成员都有机会登上王位,无疑是一种公平的作法,可以消除“嫡长制”下没有机会即位的王室成员通过动乱争夺王位的想法。
现在我们看到了,最初的固定顺序继承法就是被怀有“私心”的君主们自己破坏的。他们置王室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与不顾,炮制了所谓的“嫡长继承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幼子即位或无子即位的情况,这时君权极可能不能平稳继承,大权极易旁落于非王室成员之手,动乱也极易产生。即使将来少年君主顺利继位掌权,他的治国经验怎么能跟早已成年的王叔们相比呢?
然而,即使对本来就已千疮百孔的嫡长继承制,君主们还要加以破坏。因为它不仅约束了无继位资格的王室成员,也约束了君主本人,使他不能因宠爱某个后妃就让其子继承王位。这对于那些从不愿受任何制约的君主们来说无疑是很不爽的。在此后三千年的历史中,我们反复看到,即使很英明的君主有时也极想摆脱固定顺序继承法的约束,更别说那些昏庸之辈了。
可能是第一起君主自己破坏嫡长继承制,从而带来严重恶果的案例发生在西周末年。“周幽王宠爱褒姒,废掉申后和太子宜臼,改立褒姒为后,以褒姒的儿子伯服为太子,导致申后的父亲申侯联合犬戎进攻宗周,并杀幽王于骊山下,使存在近300年的西周王朝灭亡。”[11]
(二)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最高统治集团内部其它势力对君权的争夺
除君主外,最高统治集团内部基本可分为以下几种势力:储君(太子)、宗室诸王、女后、外戚、宦官、武将、权臣(主要指文官,尤其是宰相)、分封贵族、世家大族。他们都曾经是最高统治集团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君主维持统治的主要依靠力量。然而“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一旦君主失去对他们的控制,这些势力就会反过来成为君主及君权继承的重要威胁。
在君主制社会,虽然名义上最高权力是君主的天然属性,但实际上君权属于最高统治集团内部激烈斗争的胜利者,统治阶级的中下层和老百姓并不会(也不能)因为君主不能行使大权就起来造反,所以君主在很多时候只是君权的象征,而非君权本身。
必须区别君主与君权:在专制社会,不受约束的专制君权始终是存在的,但并不只是君主在使用它,任何篡夺了君权的人都能行使它。
因此,君权继承之所以总是不能顺利进行,固定继承顺序之所以总是被打乱,除了君主自己往往就是一个破坏因素外,其余则是因为这些势力的干扰。
加强君权与确保君权顺利继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回事。因为能对后者产生威胁的人,必然是手中有权的人,所以只有削弱这些人手中的权力,高度集权于君主一人,才是保障君权及其继承安全的唯一途径。
但统治阶级内部的各个集团,本来就是君主进行统治所依靠的力量,在他们的危害性充分暴露之前,削弱其势力是不可能成功的。这就又出现了一个两难选择——君主困局,即:君主要想维护君权及其继承的安全,就必须收回其他人手中的权力,但君主又要依靠他们进行统治,就不得不授予他们一定的权力,于是其他人又有了做乱的能力;君主可以暂时打破这个困局,即通过巧妙的权力制衡,把放出去的权力控制在不足以做乱的范围内,这在政局平稳时可以做到,但是总有政局不稳乃至动乱等君主一人已无法维持统治,需要其他人配合的时候,这时就必须更大程度放权以调动其他人的积极性,于是别人又有了做乱的能力。
在几千年的君主制社会里,一方面这种循环无法避免,另一方面每一轮循环都使君权得到进一步加强,其它势力则逐渐衰落,有一些逐渐退居次要地位,有一些则永远退出了历史舞台。
清除威胁君权顺利继承的势力,实现政权的平稳过渡,不仅是君主们的要求,也是老百姓的要求(正所谓“兴,百姓苦;亡,百姓苦”),而且还是整个统治阶级的要求。因为继位之争常常使很多统治阶级成员被迫卷进血腥内斗,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而最后得益的却总是少数人。内斗削弱了政权的力量,削弱了对人民的统治,从而损害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这是君主能在与其它势力的权力博奕中逐渐获胜的根本原因。
(一)北宋——历史的转折
严格地讲,自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夏朝建立,至公元976年宋太祖去世为止(宋太宗赵光义以宗室身份兼任重臣,有杀兄夺位的嫌疑,故北宋正常的君权继承从太宗以后算起),将近三十个世纪的漫长岁月里,中国一直未能实现最高权力比较顺利和有质量的继承,离宋最近的唐和五代,反而是历史上最混乱的时期,君主制下最高权力继承可能存在的所有弊端都在这一时期上演。
“唐代的皇位继承最为混乱,废太子者有6位,追谥太子者有11位,除高祖李渊之外,包括武则天在内的20个君主,按常规制度继位者仅有德、顺二宗,其余不是‘以兵清内难而后继大统’,便是外戚争立、母后女主于政谋立和权臣、宦官扶立。……即使是号称一代明君的唐太宗李世民本人,也不免陷入立嗣的深重烦恼之中,他一废太子李承乾,再黜魏王李泰,三立晋王李治,四欲改立吴王李恪。面对诸子弟争夺储位的极为激烈的纷争,他自叹‘我心诚无聊赖’,竞“自投于床”,“抽佩刀欲自刺’[31]”[32]接下来的改朝换代如走马灯的五代,更把最高权力过渡的混乱进一步推向了极致。
吸取了唐及五代的惨痛教训,宋初对武将、权臣、女后、宗室、外戚、宦官这六种势力进行了严格限制,高度集权于皇帝一人。重点是把兵权一分为三,“殿前司”等“三衙”负责平时的掌兵、练兵,枢密院奉圣旨调兵,统兵作战另遣将领,同时禁止武将兼理民政、财政,从此基本杜绝了北宋之前、尤其是唐末五代以来武将频繁篡夺皇位的积弊。(元朝由于本民族传统势力的影响,没有吸收宋朝军制的优点,兵权分散于权贵手中,没有高度集中于皇帝一人。结果是元前期宗室诸王各拥武力,为争夺汗位内战不断,中期以后军事政变频频,武将掌权胡作非为。军制上的缺陷是元朝短命的重要原因之一)。
宋朝加强皇权、打击内部其它势力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两宋共十八位皇帝,除宋太宗有杀兄篡位之嫌,宋理宗乃权臣史弥远拥立外,其余的皇位继承都属正常平稳,没有引起政局动荡。当皇位继承人有选择余地的时候,宋朝君主不拘泥于嫡长继承制,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立贤”重于“立长”,真宗、孝宗、光宗之继位即属此例。由于皇帝之外的所有势力都被有效压制,这样做基本没有引起动乱。
(二)明朝——皇权的进一步加强与文官势力的进一步削弱
明初沿用宋、元以来宰相掌权的模式,很快产生了相权与君权的冲突,终于导致朱元璋正式废除了“宰相”制度,这是南宋以来相权膨胀、严重威胁君权的必然结果。
但是宰相“统领百官”的职权虽然容易去掉,“出谋划策、参赞机务”的职能却是无法取消的。因为个人的精力毕竟有限,即使是朱元璋这样有才智且非常勤政的君主也无力独自处理所有朝政,更何况他那些不争气的子孙。于是被明令取消的“相权”暗中又出现了反弹,没办法只好扶植另外的势力来制约“相权”。皇亲国戚位高爵显不容易控制,而宦官只是一个卑贱的奴才,相对来说更容易控制。虽然宦官为非作歹“史不绝书”,但实在没有其它人选,也只好将就着用了。
通过这样双管齐下的制约,终明一朝,相权再也没有单独对君权及其继承产生过威胁。明朝有名的两个权相之一严嵩,虽然欺上瞒下、独揽朝政二十年,但始终在嘉靖皇帝的控制之下,一旦失宠,即被废黜。另一权相张居正则是在与太后、司礼太监结成同盟之后才控制了朝廷。
在军权方面,“明代皇帝自太祖、成祖乃至成宗、英宗都曾亲自调遣、指挥军队,军权独揽自不待言。但自宪宗以后,除武宗及崇祯帝,皇帝大体不视朝、不亲政,更不用说指挥军队了,但军权却未曾旁落,原因就在于形成并坚持以文制武、以内制外、内外相制的军事领导原则,也可以说是武臣、文臣、内臣共理军政,分别对皇帝负责。”[33]
朱元璋试图建立的“皇帝——藩王联合掌权”模式曾经对皇权构成过威胁,但在引起明初两次动乱之后,被基本取消。
(三)清朝———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
由于在足够长的岁月里进行了各种条件下的反复试验,再加上机缘巧合,当君主制即将走到生命尽头的时候,一种行之有效的君权继承制被创造出来。然而“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它最终也未能打破宿命,完成这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1、清初对君权顺利继承的艰难探索——雍正改革的背景
(1)仿照汉族“预立嫡长制”的破产
努尔哈赤诞生时的满洲(1636年皇太极把东北女真族改名为满洲),是典型的氏族部落社会;到他结束分裂建立统一的后金汗国时,其政治结构、社会形态与西夏、辽、金、元建国初期很相似,可概括为建立在部落联盟基础上的、由氏族军事民主发展起来的、皇帝——贵族联合执政的政权。贵族作为部落头领享有很大的权力和独立性,联盟领导人(汗或皇帝)习惯上由贵族会议推举。贵族会议推选领导人,带有一定的“民主”色彩,一方面要看候选人所领部落的实力,另一方面也要看他的才能、威望。很明显,这种“贵族民主选举制”与“预立太子”和固定顺序继承法是针锋相对的。因为满洲一旦仿照汉族“预立太子”,其他贵族就失去了按照传统自己应该享有的“汗位竞选资格”,必然心怀不满,进而用各种手段攻击太子,力图把他拉下马。而太子虽然处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位置,却不具有与其地位相应的实力,因此为了树立权威,杜绝别人对皇位的争夺,必然会极力打压其它贵族。同时太子地位的不稳定也促使他产生早日即位的渴望,使得储权与君权的矛盾也趋于激化。
对于这种皇子们之间、太子与君父之间天生无法调和的矛盾,汉族的应对办法是:1、太子与宗室诸王都必须处于无权的地位,尤其不能拥有私人武装,这样即使他们心里不满也不会酿成动乱,否则类似“玄武门之变”的自相残杀的惨剧就无法避免;2、宗室诸王最多只能出居外藩,以收“屏障中央”之效,绝不能在中央拥有实权,以免对太子甚至君父造成威胁;3、用固定顺序继承法使太子与其它皇子们安心——皇位早由天定,人力不能改变。
反观努尔哈赤,他一手创立的“八旗领主制”把满洲一分为八,皇子们拥有其中六旗,各立山头,实力雄厚,武装精良,恰恰是“预立嫡长制”的克星。不仅如此,在汉族皇室、臣民中根深蒂固的“嫡长继承制”,在满洲并没有什么基础,对他们来说,这个外来的虚弱无力的意识形态远远起不到安定人心的作用。
其实对于汉族来说,这一制度不仅仅是意识形态。已经彻底等级化的汉族,在家庭内部按嫡庶长幼、男尊女卑的原则把子女们也分成了若干等级,在他们中间也形成了相应的利益格局和权力架构,这既是历史传统也是既成事实,违反它所带来的震荡必然是巨大而难以承受的。同样,满洲也有自己的历史传统和既成事实,一旦违反,既得利益者的反抗也是十分强烈的。所不同的只是满洲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汉族早已不存在的民主、平等的特点罢了。
于是乎,把两种制度强行捏合在一起的结果就是,汉族制度固有的矛盾由于满洲自身的特点更加激化,而汉族保障“预立嫡长制”的有利条件满洲却不具备。种种无法克服的困难,注定了努尔哈赤预立储君的尝试必然失败(他曾先后试图立嫡长子褚英、长子代善为储君)。两次碰壁后他不得不改弦更张,重新回到“贵族民主选举制”上来,这在他1622年三月初三发布的“共治国政”的制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34]。
(2)“贵族民主选举制”的破产
“贵族民主选举制”的优点有二:一是当选者一般是既有实力又有才能、威望,能够胜任领导者的工作;二是直接产生最高领导人,略去了太子这个过程,避免了贵族内部的斗争。实践证明,经这种方式产生的两位实际上的最高领导人皇太极、多尔衮,堪称当时满洲乃至全国最杰出的人物。这个小小民族,当时处于北满的“极寒蛮荒”之地,即使在吞并了相对富饶的南满之后,所有成年男丁不过十万出头,其中满洲男丁只有六万二千多人(清军入关前的数字,来源于《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上册)第三章《入主中原》第一节《君临天下》),满洲兵只有四万一千多人(多尔衮入关时的数字,来源同上),真正是“地瘠民少兵寡”;而当时中国的总人口是五千万左右,“反清兵将二三百万”(来源同上)。但是,满洲族在连续三位卓越领导人的带领下,短短四十多年就建立了对全中国的统治。探求其奥秘,“贵族民主选举制”居功至伟。
但这种选举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就是贵族之间并不是总能达成协议。一旦双方都不肯妥协,由于各拥武力,内战即起。这种情况在辽、金、元屡有发生。满洲的两次贵族选举会议虽然都达成了协议,但也不是一帆风顺,每次都有若干贵族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尤其是第二次,已经到了内战的边缘。
由于皇太极生前未确定继承人,他死后,分别以皇太极长子正蓝旗旗主豪格、皇太极弟正白旗旗主多尔衮为首的两派就皇位展开激烈争夺。拥护豪格的两黄旗大臣事先“令两旗巴牙喇兵张弓挟矢,环立宫殿”[35]以备不测。在推举皇帝的贵族大会上,辈份最高而主持会议的正红旗旗主代善首先推举豪格,但未获多尔衮一派认可。两黄旗大臣遂“佩剑而前”[36],声明“若不立帝之子,则宁死从帝于地下而已”[37]。在这种剑拔弩张、一触即发的危险时刻,本应充当调解人的代善,唯恐干戈一起,血溅当场,竟然托口“当时朝政,老不预知,何可参于此议乎”[38],溜之大吉。本来支持豪格的镶蓝旗旗主济尔哈朗,此时不敢再火上浇油,默不作声。千钧一发之际,双方各退一步——立六岁的皇太极第九子福临为帝,多尔衮则摄政掌握实权——等于是在最后一秒钟掐灭了燃烧的导火索。回头再看,如果有一方稍不理智,有一方不肯妥协,内战即开,两败俱伤,明军乘机进剿,满洲到此结束;即便能逃过此劫,他日尚有力在山海关与李自成一决雌雄乎?
本来这次会议还留下一个很大的隐患:多尔衮是以摄政王身份掌握权力,一旦六岁的福临十年后到了亲政的年龄,多尔衮就必须交出大权。可多尔衮不但一向大力打击拥护顺治的大臣,而且竟然于顺治五年接受了“皇父摄政王”的封号,大权独揽到了“代天摄政”[39],“赏罚等于朝廷”[40]的程度。若非他三十九岁就突然暴死,顺治要想顺利亲政难上加难,一场皇帝与宗王之间你死我活的夺权斗争是完全可以预料的。其时满清入关七年,统治并未完全巩固,内乱一旦爆发,局势未可预料。可这么一个天大的隐患,就因为多尔衮的暴死而消弥于无形。
(3)“直接继承皇位制”的初步尝试
顺治临终前进行了两项改革,一是取消了贵族会议推举新君的传统,命年仅六岁的第三子玄烨继位;二是为避免再次出现类似多尔衮大权独揽、威胁幼帝的局面,决定不让宗室贵族代管军国要务,而是委任久经考验的异姓大臣为“顾命大臣”。由于索尼等四辅臣已然大权在握,宗室贵族即使有心也无力再争夺皇位。“直接继承皇位+异姓重臣辅政”的方式,避免了贵族大会推选皇帝可能出现的火爆场面和宗室诸王篡位的威胁,确实实现了皇位的平稳继承。但是请注意,仅仅是“皇位”而不是最高权力——君权的顺利继承。由于辅政大臣鳌拜篡权,十四岁的康熙皇帝通过政变才真正掌握了君权。
贵族大会推举皇帝,能保证“素质”,不能保证“顺利”;指定小儿当皇帝,“顺利”保证不了,“素质”更得听天由命。然而满洲就有这样好的运气,皇太极——多尔衮——顺治——康熙,最高权力的继承一路上惊心动魄,却始终有惊无险,而且继承人个个出类拔萃(顺治非英主,但也及格)。尤其要强调的是,满清的统治到康熙才真正稳固下来,这之前的任何一次继承如果出了乱子,或者“所托非人”,后果都足以致命。
后人感叹满洲的运气实在好得惊人之余,竟不由地生出一丝疑惑:“难道真是天命所归?”
2、皇位密建制的建立与太子之废
康熙并没有吸取努尔哈赤的教训,结果是两立两废太子(嫡长子胤礽),满清历史上第三、第四次预立嫡长子的尝试归于失败。
历史在这里似乎已走进了一条死胡同:仿照汉族预立太子的路明显走不通,沿用满洲传统的贵族会议推选皇帝(大汗)的方式又极易触发内乱,到底怎样才能实现皇权顺利继承?难道真得无路可走了吗?……
然而,正所谓“置之死地而后生”,雍正皇帝大胆改革,锐意创新,终于以他巨大的智慧和勇气,解开了历史的死结,走出了一条开天辟地的金光大道——皇位密建制。它吸收了满汉两族的优点,又摒弃了各自的缺点,同时保证了继承人的素质和继承的稳定,近四千年不可兼得的“鱼”和“熊掌”从此可以兼得。
(1)继承人的选择标准
“皇位密建制”继承了满洲“立贤不立长”的优良传统,摒弃了汉族几千年来不论贤愚,一律按固定顺序继承的缺点。在汉族心目中不可触犯的天条——长幼尊卑的等级秩序——被满洲人推翻了。有两件事说明了嫡长继承在满洲君臣眼里不被重视的程度。顺治临终前考虑皇位继承人时,首先想到的竟然是他的堂兄弟,而不是他的儿子们,因为后者年幼不能担当治理国家的重任。当他最终接受太后和大臣的劝告,决定从皇子们中选择时,从健康的角度出发,选择了已出过天花的六岁的玄烨,另一位年长的皇子因没出过天花有早夭的危险而被放弃[41]。满洲贵族对嫡长继承的态度也与顺治差不多,当雍正公布他的皇位密建计划,命“诸王大臣其共议之”[42]时,竟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
对比明朝君臣为维护嫡长继承不惜一切的架式,可知这项改革在汉族皇室来说是绝不可能的。而满洲之所以能够如此,原因在于他们刚刚脱胎于氏族部落社会,原始的民主制的影响还在,长幼尊卑观念还不强烈,身份等级制度还未巩固。
等级制度的打破,平等竞争的引进,使皇子们迸发出巨大的活力。由于无论“嫡、庶、长、幼”都有继位的可能,必然促使皇子们平时“注意检点言行,有所克制,害怕失去可能当选的机会”[43],同时也“能起到激励上进的作用”[44]。平等竞争的结果是使皇室的整体素质保持在较高的水准,最后无论谁能当上皇帝素质都不差,这样一种“高个子里面拔将军”的作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贤能”不能预见的困难。
平等竞争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接班人的培养的问题。如果不给皇子们在实际政治中锻炼的机会,只养在深宫,将来治理好国家的可能性极低,祸国殃民的概率极大。但皇子们有了办事的机会又会趁机抓权和拉帮结派,容易导致内讧。现在实行了“择优录取,竞争上岗”,皇子们只要好好努力就有希望,走邪门歪道的概率大大降低。
几千年来围绕最高权力的血雨腥风使君主们感到,仅靠个人权威难以保证君权、特别是君权继承不受侵犯。于是他想到了“法”,他想借助“法律”来保证:他和他的子孙们凌驾于任何“法律”之上的权威,以及这种权威的传承。从兄终弟及制,到嫡长继承制,再到皇位密建制,这一系列法律代表了“人治”社会的君主们追求“法治”的努力。
实现最高权力的顺利过渡不只是君主一家一姓的利益,而是事关专制社会的稳定大局——多少的动乱由此而生,多少达官显贵因此被满门抄斩,多少无辜百姓白白送命——可以说捍卫君权继承制度的正常运转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
但为什么凝聚了全社会共同心愿、而且总有人“誓死捍卫”的“圣贤之法”却经常遭到破坏?为什么经常遭到破坏的法律却还能绵延千年?“人治”社会的“法治”努力到底能起什么样的作用?这就是本章试图回答的问题。
(一)专制与法律水火不容
任何社会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威,不可能有两个并立的最高权威,因为人与人之间每时每刻都在产生大量的争议,如果各方固执己见互不相让,而又没有一个大家都服从的最终裁决者,对立各方就会求助于暴力来解决矛盾,必然导致天下大乱。生命安全如果得不到保障,一切生产活动必然停滞,人类就会灭亡(分工程度越高的社会动乱的危害越大,所以无政府主义较之古代更是现代社会的大敌)。所谓“天无二日,国无二主”就是这个道理。
专制者是专制社会的最高权威,法律是现代社会的最高权威,二者之所以不能并存,是因为专制的实质是独裁者个人意志主宰一切,超越一切,为所欲为,不受任何制约;而法律的“本义”恰恰就是制约,它的实质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因此两者根本就是相互对立的,并且没有妥协的可能——专制君权一旦受到制约,就不是专制而是君主立宪了,而君主立宪的实质是君主服从宪法。
(现代社会的“三权分立”并不是取消了最高权威,造成三个权威并立,而是全都服从宪法及从宪法衍生出的法律,真正的最高权威只有一个,就是宪法,它代表了全体公民在当前理性认识的极限程度内的整体意志;因此服从宪法就是服从全社会的整体意志,与专制社会服从专制者个人意志根本对立。)
但是专制社会还是有“法律”的,这个“法”到底是什么呢?打个比方,专制社会的法律就象独裁者手中的拐棍,独裁者用它来敲打别人,一旦感觉不顺手了,扔掉再换一根就是。独裁者以为只要拐棍结实(即所谓严刑峻法),人们就不敢胡作非为;其实人们怕的不是拐棍,而是拿拐棍的那只手。
所以,所谓专制社会的法律(简称“专制之法”),不过是以颁布它的独裁者个人权威为保证的,在他的健康状况尚能保证他正常行使权力的期间内有效的,相对于他反复无常的心情,在他还没有改变主意以前的比较持久的个人意志。
注:参考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8页“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心情领导一切”。
“个人意志”的本质决定了专制之法的最大特征必然是“不确定性”。即:
1、法律条文的含义不确定,独裁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赋于同一个内容多种解释;2、有效期不确定,真正的有效期并不是明文规定的有效期,包括独裁者在内没有人能说得准;3、执行与否不确定,可能只是写在纸上,束之高阁;4、执行到何种程度不确定,可能只是走过场,也可能严厉到要人命;5、违法是否受惩罚不确定,可能要灭九族,也可能什么事都没有,还可能封王封侯甚至做皇帝;6、谁对立法拥有“拍板”权不确定,名义上应该是君主,但实际上经常是篡夺了权力的其它独裁者;7、由谁执行不确定,似乎应该是“有司”(有关部门),但追查起责任来与谁都无关。
(专制之法的“不确定性”并不排除专制之法“暂时”成为“真法律”的可能性。因为集立法、司法、行政等大权于一身的君主如果要认真贯彻他的某项意志,那法律就可能得到切实执行,这时的法律就是真老虎、铁老虎。只不过这只老虎能威风多久,就很不确定了。)
既然专制之法是如此不确定的东西,为什么它们中间又有一些“法律”能够传之久远呢?
(二)“千古铁律”
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浩如烟海,虽说朝令夕改是平常事,但也有个别法律被尊为“万世不易的圣贤之法”而世代相传,“嫡长继承制”可称为其中的代表。
任何一个政权不管如何糟糕,至少得保证最基本的社会秩序,这既是人类能够存在的不可突破的底线,当然也是政权能够存在的底线;一切法律、意识形态等等上层建筑,首先都要为这个目的服务。具体到有文字以来的古代社会,由于等级之间的人员流动性极差,可以说把人固定化为不同的等级是当时社会的本质特点。在这个前提下要想保持社会秩序,只有“严格等级制度”一条路可走,即不同等级的人们各守本分,互不侵犯,才能相安无事。
这就要求,首先要有一个能把全体社会成员明确地划分为不同等级的“标准”,然后才谈得上保护等级制度不被破坏。而以出身嫡庶、年龄长幼这种天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区别,作为划分(内部)等级的标准,确实具有无可辨驳的“天生”的说服力。把这个标准贯彻到遗产(皇位其实也是一种遗产)继承上来,“嫡长继承制”就是必然的结果。
尊卑贵贱既定,等级之间的权利、义务(尊长者权利大、义务小,卑下者权利小、义务大)当然也就随之而定。因此,可以把法律等上层建筑的任务,在保证基本社会秩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归结为保护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
“嫡长继承制”正因为体现了古代社会的本质特征,因而能够成为少数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法律。它从商末到清朝中期,历经三千余年,时间之长恐怕仅次于“皇帝权威神圣不可侵犯”这条古代的“宪法”了。至于其它制度如宰相制度、地方官制度、军队制度等等,在历史的长河中早已变得面目全非了。
作为严格等级制度的代表之作,“嫡长继承制”不仅是规定皇位继承顺序和遗产继承顺序的法律制度,还是意识形态、利益格局、权力架构四位一体的综合体,违反它就意味着颠覆社会秩序得以建立的根本原则,由此带来的震荡必然是巨大且难以承受的。
然而,说一千道一万,“嫡长继承制”再重要也只是手段,因而是可变的,在它之前、之后还有别的继承制度(见下注)。但“皇帝权威神圣不可侵犯”这条“宪法”直接就是“目的”本身,就是“秩序”的代名词,一旦动摇必有大乱,所以它是名副其实的、一点折扣都不打的、贯穿古代社会始终的“千古铁律”。
(注:既然“嫡长继承制”体现了古代社会秩序的根本原则,那又如何理解雍正废除它而以“皇位密建制”取而代之呢?
因为,不管怎么说“嫡长继承制”毕竟只是一种手段,维护统治秩序才是最终目的,而任何手段如果不能通过它达到目的,必然会被弃之不用。清朝是以满洲为主导的多民族政权,统治阶级单纯移植汉族的统治模式已被证明不适合满洲自己的传统,摩擦所带来的巨大的政治动荡,对正常的统治秩序造成的威胁之严重,已经到了可能引发天下大乱的地步[在皇室内部已经大乱了]。因此为了达到目的而改用新的手段,就是必然的结果。
当然,皇室带头违背长幼尊卑的原则,对其它社会成员肯定会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即便在皇帝自己心里也觉得“不对头”[如乾隆对于传统的立嫡立长的做法就十分向往,见尾注47所引],但那已是无可奈何之事,只能用其它手段对所造成的影响加以挽回了。
“皇位密建制”仅仅在打破等级制度方面迈出了一小步,就迸发出如此巨大的活力,这一实践召示了已经走到尽头的传统社会唯一正确的变革方向。)
除上述两条外,还有一些法律比如“勤政爱民”也因对保持政权存续至关重要而流传久远,宽泛地讲它们都可以被称为“千古铁律”,不论哪一个朝代都“应该”把这些根本大法摆到必须切实遵循的位置上。
全文看完,建议家族企业参考历代成败经验,
不过感觉此文到最后依然没能提出更好的解决办法,
这个问题,恐怕得留给后人思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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