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军团执法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军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使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监督,公正,廉洁,行为规范。确保军团利益和军团成员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执行主体为:将军团执法部执法人员。
第三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二人以上(含两人)。
第四条 罚没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必须由财务部门负责收支,不准坐收坐支,更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
第五条 在执法中,对案件的处理都必须实行多方面侦察,坚持核审、合议制度。重大案件需经军团领导小组集体议定。处罚的主体是军团执法部,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擅自处罚。
第六条 军团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缺位、错位、越位、扰民执法,损害管理相对人利益;
2、不准用粗暴、强硬语言压制管理相对人;
3、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
4、不准向管理相对人索、拿、卡、要、报或接受各种馈赠;
5、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请、赠、送;
6、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
7、不准违法违规办案;
8、不准违反程序办案;
9、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刑;
第七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罚款100汉;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并留团察看。
第八条 团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对执法人员违规情况的控告和举报,同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制度在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将军团执法部负责解释。
执法部:逆神
200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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