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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三国策6》服务器例行维护完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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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三国策6》服务器例行维护完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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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佗
华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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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直达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8 1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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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玩家:
联众三国策所有服务器例行维护已经完成,各位玩家可以正常登陆游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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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个绿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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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1-18 1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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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FOS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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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11-18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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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个P啊,洛神赋怎么现在还是进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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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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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11-18 2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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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
华佗
在2009-11-18 19:58:00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玩家:
联众三国策所有服务器例行维护已经完成,各位玩家可以正常登陆游戏了
~
!祝大家游戏愉快!
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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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个绿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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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8 2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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晰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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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1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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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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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11-25 15:49:00
前几天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之声节目,主持人董彬提到一个网友投诉泰康虚假宣传的事情。
在都市之声节目里,主持人董彬、口碑理财嘉宾及律师,就网友投诉的内容,对泰康保险公司是否虚假宣传进行了讨论,同时提示消费者购买保险时不要轻信业务员关于分红收益的夸大承诺,律师嘉宾也对消费者遭遇业务员误导后如何维权做了一些建议,我看最主要的一条建议就是以后和保险公司谈什么,都要带着
MP3
,把内容录下来。
在都市之声节目里主持人董彬提到如果投诉的这个网友状告泰康保险公司,是否能够胜诉?
律师嘉宾说,如果该网友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业务员当初虚假承诺,就可以胜诉。这个证据可以是有效的文字内容,录音之类等等。
比如曾经有个案例就是: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多次到某小区召集大家开保险产品说明会,在讲解过程中涉及误导。后来有小区居民某某在该业务员处购买保险,在后来理赔时产生纠纷并将该保险公司(业务员)告上法庭。法庭后来判该小区居民某某胜诉,原因是该小区很多名居民出来做人证,证明业务员确实误导。
反之,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就只能自认倒霉。
如此看来,董彬说到的那个投诉泰康分红险虚假宣传的网友,如果状告泰康保险公司销售过程中夸大收益和误导,只要能提供有效证据就有可能胜诉。
反之,如果他提供不了有效证据,就只能自认倒霉。从该网友的反馈来看,他并没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看来他只能自认倒霉了。
但是,我就该网友购买的保险:泰康安详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做了一些分析,我认为如果没有业务员的夸大收益的承诺,对刘先生来讲,这份保险实在没有别的什么地方吸引他去购买。
所以,即使该网友提供不了实物证据,我们也可以推断泰康业务员绝大可能是做了虚假宣传,或者误导。
以下是分析内容,不足之处,请轻点拍砖。
从帖子看,当事人明确说了是业务员当初口头承诺该保险的分红收益高于
5
年定期存款。
口碑理财处理投诉的反馈是泰康保险公司答复除非有当初业务员夸大收益承诺的证据,否则不受理。
而当事人并没能提供出相关证据,而一般情况下,我相信大部分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都是很难提供证据的。
因为我们购买保险,几乎都是在理赔或者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才产生纠纷,然后这个时候距离当初购买保险已经有段时间,或者几年或者几十年。
而即便在信息传播途径越来越多,我们的维权意识和保险意识都相对大幅提高的今天,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也很少有人会谨慎到将业务员推销过程中的一字一句录下来,以作为将来有纠纷的时候的呈堂供证。
作为保险公司和业务员,我想也肯定不会愚蠢到将不确定的东西写在纸上,签上字,盖上章,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不然,证据确凿,投保人现在就不会被动了。
所以说,主持人董彬提到的那个投诉案件里,即使泰康业务员当初卖保险的时候确实夸大分红收益,投诉人现在提供不了相关证据也是非常正常的。
下面我们来分析下该网友购买的泰康安详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具体情况:
先看看投保人交了多少钱?
从投保单看,投保人是一次性交了
35388
元。
刘先生的这份保险提供的保障如何?
第一种情况,
2009
年
9
月
16
日前
若身故,可领取理赔金
36000
元
+
分红,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种情况,
2009
年
9
月
16
日
仍健在,可领取生存金
32400
元
+
分红,保险仍有效,等到若干年后刘先生去世,受益人可再领取
3600
元
+
分红。一共能拿到的钱就是
32400+3600+
分红
=36000
元
+
分红
从以上保障情况来看,这份保险的保障不高,保险金额仅
36000
元,无论什么时候身故,保险公司赔偿的钱相比较刘先生交的
35388
元来说,都实在没多大意义。
你想,如果能交
35388
元,还在乎
36000
元比这
35388
元元多出来的几百元么?
当然这个数字是没有计算分红的,也就是,如果不算分红的话,这份保险买不买都无所谓。
或者说,这个保险的分红如果不够吸引人的话,刘先生完全没有必要买这份保险。
我提出几个刘先生购买此保险的可能理由:
1.
刘先生有保险意识,觉得这份保险提供的保障很不错。
根据以上对刘先生购买这份保险的保障情况分析,可以看出,这份保险给刘先生的保障是很低的。
这份保险是一个两全保险,也就是既保死也保生,死了保险公司会赔偿一笔钱,到了约定的生存期满的日子,保险公司会给付一笔钱。
我们购买这类保险的一般考虑是:如果自己不幸身故了,给家人留一笔钱,如果到了约定的日子还生存,就作为自己的养老金。
如果刘先生也是出于这个考虑,我就非常不能理解。
比如说是我,我手里有
3
万多块钱,我交到保险公司,我当然希望当我出事以后或者我生存到期满,拿到的钱能远远超过我交的钱,我才觉得划算。
否则为了多赔几百块钱加上不确定的分红,我何苦费这番周折?
2.
当作存钱,或者投资,刘先生认为这笔钱交给保险公司比存在银行划算。
那怎么个划算法呢?保障情况,刚才分析了,是指望不上的。
那分红情况呢?条款上说了,分红是不确定的,也就是有可能有,有可能没有。
那中途遇到急事,想终止合同呢?
存在银行的话,哪怕是存定期,一旦急用,除了少拿点利息的话,不影响本金。
而交到保险公司,一旦急用想拿出来的话,就是退保,肯定是要扣除相当一部分的手续费的,想拿回本金,都不大可能。
综上,我认为,如果泰康业务员没有误导,且对刘先生详细告知了分红不确定,中途退保会有损失的话,刘先生肯定不会因为这个理由将钱“存”进保险公司的。
除非刘先生钱多根本不在乎,就喜欢做人情帮业务员增长业绩。
但是若真如此,就不会出现刘先生现在投诉泰康保险业务员虚假宣传的事情了。
以上数字的计算过程如下(按保险合同条款计算):
保险金额:
36000
元
生存给付比例:
90%
保险责任:
一、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前,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按刘先生的情况,比较以下三个数据,得出
2009
年
9
月
16
日前
,刘先生的身故保险金为
36000
元)
1.
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也就是
36000
元)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就是根据条款上这张表计算的结果,
05
年
-06
年:小于或等于
29916
元,
06
年
-07
年:小于或等于
31104
元,
07
年
-08
年:小于或等于
32328
元,
08
年
-09
年:
小于或等于
1224
元)
3.
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刘先生交的保费
35388
元)
在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后,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按刘先生的情况,比较以下三个数据,得出得出
2009
年
9
月
16
日后,刘先生的身故保险金最多为
3600
元)
1.
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36000
元
-36000*90%=3600
元)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就算活到
105
岁,大约也就
3528
元)
3.
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35388-36000*90%=2988
元)
二、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乘以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后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按刘先生的情况,
2009
年
9
月
16
日
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为
36000*90%=32400
元)
注:计算过程没有对领取日期精确到具体的年月日,与实际数字可能略有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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