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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的论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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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10-11 18:53: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0月11日之前军团分论坛须知:>>

1、各军团分论坛须由时任军团长于10月30日之前指定一位总斑竹;

2、各军团分论坛斑竹须在10月30日前发论坛短消息给白衣,说明本军团所在服务器;

>>

------------------------------------------------------------------------------------

分论坛规则:>>

1、 违反论坛总版规:当军团分论坛出现违反论坛总版规的时候,论坛管理员有权利行事管理员职权,对事件进行处理。同时该论坛斑竹易有责任对事件进行处理。

2、 恶意灌水:第一次发现,删除水贴,短信警告通知;不听劝告者,将予以屏蔽、锁定账号处理。

3、 恶意攻击:包括对玩家、对其他军团及成员的恶毒严于攻击将被视为违反论坛规则,予以删除并适当给以追加处罚。军团间有规模性的互相言语攻击,则视情况对军团分论坛给予惩罚处理,情节严重者降为试行分论坛(试行分论坛则直接给予取消分论坛的处罚。)

4、斑竹超过8日为登陆论坛,官方论坛管理员有权撤销其斑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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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6-10-11 18:55:00 | 只看该作者

正式军团分论坛审核标准:

以下为正式军团分论坛不达标的项目,满足其中任意一条,则试行期视为不合格,将对该军团分论坛进行撤销处理。

1、 贴子数量少于5页;

2、 斑竹对论坛管理不力,论坛广告贴、水贴没有很好的管理;

3、 军团中3人以上(含3人)论坛账号或IP被封停;

4、 游戏内军团已经解散;

5、 论坛有违反论坛规定贴子较多;

6、 10日内斑竹未登陆管理。

715日无新的主题帖

被撤销军团两周内无申请开通军团分论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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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6-10-11 18:57:00 | 只看该作者

试行斑竹管理权限:

主斑竹——

可以删除其它人帖子

可以移动其它人帖子

可以打开/关闭其它人帖子

可以固顶/解除固顶帖子

可以对用户评分

可以发布公告

可以管理公告

可以锁定/屏蔽/解除锁定用户

可以删除用户110天内所发帖子

可以查看来访IP及来源

可以限定IP来访

可以管理用户权限

板斧——

可以删除其它人帖子

可以移动其它人帖子

可以打开/关闭其它人帖子

可以固顶/解除固顶帖子

可以对用户评分

可以发布公告

可以管理公告

可以删除用户110天内所发帖子

可以查看来访IP及来源

可以限定IP来访

可以管理用户权限

------------------------------------------------------------------------------------

试行斑竹管理权限:

主斑竹——

可以删除其它人帖子

可以移动其它人帖子

可以打开/关闭其它人帖子

可以固顶/解除固顶帖子

可以对用户评分

可以对独立用户进行奖励/惩罚

可以编辑其它人帖子

可以加入/解除精华帖子

可以发布公告

可以管理公告

可以管理小字报

可以锁定/屏蔽/解除锁定用户

可以删除用户110天内所发帖子

可以查看来访IP及来源

可以限定IP来访

可以管理用户权限

可以批量删除帖子(前台)

是否有审核帖子的权限

是否有进入隐含论坛的权限

有论坛文件管理权限

可以任命板斧

板斧——

可以删除其它人帖子

可以移动其它人帖子

可以打开/关闭其它人帖子

可以固顶/解除固顶帖子

可以对用户评分

可以加入/解除精华帖子

可以发布公告

可以管理公告

可以删除用户110天内所发帖子

可以查看来访IP及来源

可以限定IP来访

可以管理用户权限

有论坛文件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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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6-10-11 21:47:00 | 只看该作者

总斑竹?主斑竹?板斧?

规则中出现的这几个称谓。各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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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6-10-12 00:13:00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sujun7860在2006-10-11 18:53:00的发言:

10月11日之前军团分论坛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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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论坛规则:>>

4、斑竹超过8日为登陆论坛,官方论坛管理员有权撤销其斑竹权限。

"为" 虫子.要求服务器赔偿我们.他们侮辱华语,居然写错别字.打入右派.游街.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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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6-10-12 00:40:00 | 只看该作者

游戏改论坛也改?

再改也一样,看看官方的几个版主,有谁是真正的三国迷,估计其爱好程度还不如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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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6-10-12 03:44:00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烂比游戏规则老是改来改去的/一群低能儿搞什么游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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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6-10-12 08:45:00 | 只看该作者
改吧改吧,再改没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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