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军团规章制度
为加强军团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制度,促进军团发展壮大,提高军团整体战斗力,特制订本军团管理制度大纲。
一、军团全体成员必须遵守军团章程,遵守军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军团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军团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军团发展的事情。
三、军团通过发挥全体成员的积极性和提高全体成员的战斗技术、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军团的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军团实力和提高战斗力。
四、军团提倡全体成员刻苦学习战斗技巧和战斗意识,努力提高成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意识强、战斗精的作战队伍。
五、军团鼓励成员积极参与军团的决策和管理,鼓励成员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军团为成员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军团倡导成员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意识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军团成员必须维护军团纪律,对任何违反军团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军团成员守则
一、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 维护军团声誉,保护军团利益。
三、 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 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战法。
五、 积极进取,勇于磨练,敢打敢拼。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提高军团各部门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军团各部门成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军团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军团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军团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
2、不予受理不告知理由的;
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实施许可的;
4、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5、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6、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7、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影响决策正确性的;
8、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9、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军团利益的。
五、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2、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3、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5、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6、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7、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8、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9、集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六、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未给军团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以罚款的处理:
1、所有工作岗位因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造成服务对象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100汉。
2、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每出现一次罚款100汉。
3、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100汉。
4、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出现一次罚款100汉。
5、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罚款100汉。
6、私自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现1次罚款100汉,收缴违规收取的费用,并留团察看。
7、现场协调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出现1次罚款100汉。
8、凡是战斗中无故踢本团成员的, 出现1次罚款100汉,出现2次罚款500汉,出现3次留团察看。
9、凡是开战中无故不听指挥的,出现1次罚款200汉,造成重大损失的留团察看,并在团任职的免除团职务。
10、未严格执行军团保密和出现泄密的,出现1次罚款100汉,并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坚决开除。
七、工作过失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月内出现3次以上应予追究的工作过失情形的;
2、干忧、阻碍、不配合对其工作过失行为进行调查的;
3、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拒不纠正过失行为的;
5、有其他需要加重处分情节的。
6、留团察看期间再犯错误的。
八、工作过失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九、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可由军团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处理。
十、请各部门在本制度出台之日起18日内,拟出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的部门制度。
十一、本制度在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将军团负责解释。
执法部:逆神
200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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