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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忆)了解和不了解的朋友都进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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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03-21 15:5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秋猎比赛一打打完我就退团了,了解经过和不了解的都认为我是唯利是图的人,

现在我把最后一晚的比赛的事情说给大家看看,那晚明教对三英,铁骑对西南,到开打的时候,明教没有参赛密码,失去了最后的机会,这个不知道怪谁好,

那晚那有一个事,就是三英的法正找我说好久,要我去铁骑打西南,只要我同意所有的奖励和政治点分一半给我,我没有同意(不相信的去问他本人),那时候乱舞和三英在争第三名,虽然我不是什么正人君子,但是我不会不讲信誉,

再说政治点的事,第2轮64点平分的,这个没什么好说的,第3轮没有拿到名次

第4轮乱舞拿到64点,铁骑32点,一共96点,因为聚龙出了不少力就分10点给他们了,其中孤鹰分了25点,卧龙再世分了7点,战魂好像是13点,其他的树妖知道,

再说说我为什么要退团, 在第4轮拿到96点的政治的情况下,我找树妖说过,能不能搞集中分,

我的想法给孤鹰加到50(当时他只有5点),这样就能先搞起几个州王,以后拿到了再分给其他团员,树妖没有同意,他的意思怕不分给别的团员,怕人家不满,我就没有强求,

到打第五轮的比赛,在聚龙已经没有希望拿第一的情况下,战魂和树妖要放水给聚龙,我开始不同意,在他们的坚持下,我后来没有反对,最后的结果大家都知道,只差三英2个小分,(羸一场比赛就是3分),失去第三,看到这样的结局,我很郁闷,非常失望,虽然我没有投入多少钱,但时间和感情可没少投入,在这种结局下,我认为离开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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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03-21 23:40:00 | 只看该作者

一个不值一提的名次,区区几个政治点,如果这就是你走的理由,我认为不值,一起玩了一年的感情还比不上它?只能说各人的玩法和目的不同了.我还是老话,无论走到那,玩的高兴就是了,进游戏本是为自己高兴,再一交点朋友,自己要是玩的不痛快,别的真是没法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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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7-03-22 13:28:00 | 只看该作者

楼上没明白我的意思,我个人要是为了政治就会和法正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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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03-22 13:52:00 | 只看该作者

123,我明白你的意思。

我也听了一些离开朋友的陈述,现在韩信的号是我在使用,那天,战魂2拉着我说了一个多小时。

其中也有他对政治点分配的不满意,这一点我以前只是个小卒子,现在我想在团里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虽然未必能让大家回来,但是,处于舍不得乱舞的心情,我最近在考虑一个团内规则,就是涉及到秋猎的政治点分配和各种奖励的事情。

定一个统一的大家都认可的规则,这样一方面能够维护相对的公平(即使是规则,也会有一定的不公平度,但是这需要不断地调整和修正,不过,至少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相对的公平),另一方面,我积累了一些东西,比如智慧果,体力花,还有一些装备和汉玉币,如果没有政治点分配,那就用这些东西做一些形象上的分配奖励。来提高大家的积极性。

我没有那您当叛徒的意思,很多团里的兄弟都知道原因。

我们也希望曾经为乱舞付出过的兄弟们能够回来。毕竟这是大家共有的天地,不是哪一个人的。

有争议,我们内部解决,有问题,我们内部协商。

但是,我们希望的是,看到一个强大的乱舞出现,而不是一个一盘散沙,让人心冷的乱舞!

如果有时间,你可以加破筛子或者韩信的号,找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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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04-23 18:10:00 | 只看该作者

本来这些事已经不想起了,这样的解释让我觉得简直无言以对了!军团内部意见分歧至于有这么大反应?有意见可以摆出来大家讨论,而不是义气用事。至于说比赛的事,事情发生很偶然,责任应该是大家的,更不能成为出走的理由!

再说下政治点分配的事,不管大家提议怎么分配,大家肯定都是为军团好,难道因为政治点要求没得到满足就......我敢拍胸脯说,在乱舞这么久,也算有些功劳,但是我从来就没分一个政治点,似乎没觉得有什么委屈!而且乱舞象我这样的人还有很多,他们同样都是无怨无悔的。

因为战队成绩不好就投到对手团?从哪个角度来说,乱舞都没有对不起你们的地方,好歹还给个你们一些好处!当军团遇到困难和低谷的时候,不是力挽狂澜,而是落井下石,怎么说也不算君子所为。再说了,比赛一结束,一言不发就跑到对手军团了,怎么想也让人寒心啊......更重的话就不多说了!!!

有大“志向”可以明说了,也许这个理由大家还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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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7-04-24 13:24:00 | 只看该作者
[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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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7-04-24 13:25:00 | 只看该作者
[e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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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7-04-24 13:25:00 | 只看该作者
[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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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7-04-24 13:25:00 | 只看该作者
[e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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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7-04-24 13:25:00 | 只看该作者
[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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