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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哪?有何证据哪?证人可有?
以上2条满足,即开除,滴血军团不容许这样的垃圾存在.
ID:武则天 证据:用号本人(目前在用边关月号) 本人手机号:13977949887
暗夜老大,你举报的,证人应该为第三人,
举个例子:有个美女把你诱奸了,办完事情,却说你强奸,你认为法官会怎样判那?
你就推吧!你们做为军团管理者可以调查啊!你以为我有心思来玩这“有趣”事!是不是我再请个律师,提个审请,再做个保证?
如果要找理由,可以找N个!我暗夜不是这么无聊的人,不想处理也行,第十条就没有可行性了!我不是来闹事的!请不要怪罪!如果被盗号,连本人也没资格证明,我真无话可说了!
毕竟不是小事情,当然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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